(2017)豫0211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何某1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1,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11民初888号原告何某1,男,汉族,1985年8月8日生,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李某,女,汉族,1986年7月21日生,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何某1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1及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认识,因意外怀孕,女儿何某2于××××年××月××日出生。出于无奈,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开封市金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婚后都生活更是吵吵闹闹,经常打闹。多次努力,但终因二人性格不合,不得和睦。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何某2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内容不属实,且孩子年龄尚小,离婚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何某2。××××年××月××日原告何某1与被告李某在开封市金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何某1于2017年3月30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均应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加强彼此间的沟通,共同创造和谐的家庭氛围,以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何某1请求离婚,被告李某不同意离婚,夫妻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1也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夫妻关系已经破裂。因此原告何海滨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1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建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张素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