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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20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宋喜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宋喜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20244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61339111。负责人:张崇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兴,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喜报,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被告宋喜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于2017年6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喜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何 欣代理审判员 何 露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陶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