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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9民督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伟泽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伟泽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9民督17号申请人: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卫,男,1985年12月4日生。被申请人:王伟泽,男,1967年6月27日生。申请人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伟泽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晋1029民督17号支付令,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晋1029民督1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766.67元,由申请人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梅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芳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