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民辖终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味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味丹食品有限公司;福建味孚食品有限公司;福州和众食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味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味丹食品有限公司,福建味孚食品有限公司,福州和众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辖终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味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荆东工业园76号。法定代表人:李茂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味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集北路568号。法定代表人:黄景荣,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福建味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白沙台江口1幢。法定代表人:林宗德,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福州和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C2#写字楼20层17室。法定代表人:卢明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福建味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味丹食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福建味孚食品有限公司、福州和众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初2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福建味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1、本案被上诉人起诉的诉讼请求内容陈述认为侵权地为生产地,生产地为三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侵权地为福建三明市,则应由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被上诉人自认为上诉人用其商标作为企业名字字号,其他被告不存在该行为,而上诉人住所地为福建省三明市,故应由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本案应审查被上诉人提交的初步证据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出具的(2016)闽证内字第02781号《公证书》,作为被告福州和众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方,首先能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其次所销售的产品并没有侵害商标权事实。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厦门味丹食品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厦门味丹食品有限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所述的事实理由,其系因福州和众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福建味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味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之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上述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的产品生产地为三明,因此侵权地为三明市,应由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主张的福州合众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商品合法没有侵害商标权,属于实体审查的范围,故不予审查。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椰枫代理审判员 陈顺利代理审判员 谢德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翁云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第七条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