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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保字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苏春阳、赵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春阳,赵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保字187号申请人苏春阳,女,1997年4月26日出生,满族,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黄建华,系申请人母亲,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隆化县。被申请人赵磊,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民族不详,住滦平县。申请人苏春阳与被申请人赵磊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苏春阳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扣押被申请人赵磊驾驶的冀H×××××号小型轿车。经审查,申请人苏春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做出了(2017)冀0825财保字134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将(2017)冀0825财保字134号民事裁定书,将需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冀0825财保字134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徐浩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