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民初3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解除保全申请人善刚与被申请人史桂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桂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309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善刚,男,1980年8月4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申请人:史桂香,女,1986年11月10日出生,住右玉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善刚与被申请人史桂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城民初字第3356号民事裁定,对史桂香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海城支公司的理赔款229435元冻结,同时对善刚提供的担保物葛振勋名下晋BXXX**号丰田轿车进行了查封。善刚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善刚以其与史桂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本院主持达成调解,本院(2016)晋0202民初309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理由正当,史桂香亦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史桂香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海城支公司的理赔款229435元解除冻结;二.对葛振勋名下的晋BXXX**号丰田轿车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万慧珍人民陪审员 彭智强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