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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2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秋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学兵、侯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丰,李学兵,侯秀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2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张秋丰,女,1972年8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学兵,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侯秀青,女,1977年3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秋丰与被执行人李学兵、侯秀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602民初3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保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杨焕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