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银花与刘颖、吕石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165号申请执行人陈银花,女,1981年7月7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刘颖,女,1972年11月17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吕石斌,男,1964年1月21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吉学街。申请执行人陈银花与被执行人刘颖、吕石斌(2014)延民初字第4183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本金3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400元)。2017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陈银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2017年4月24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恢165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第三人俞河直接向申请执行人陈银花履行对被执行人吕石斌所负到期债务5万元。2017年6月16日,第三人俞河交付执行款5万元。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案件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杨进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