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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执8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华良富、曹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良富,曹永,卢怀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897-3号申请人:华良富,男,1964年8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曹永,男,1983年11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明光市。被执行人:卢怀成,男,52岁,汉族,个体户,住明光市。本院作出(2016)皖1182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曹永,卢怀成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曹永,卢怀成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永,卢怀成的中国农业银行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家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