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升科、高必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升科,高必波,王忠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2556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尚修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承轩,该公司职工。被告高升科,男,汉族,1953年12月10日生,住灌云县。被告高必波,男,汉族,1975年12月10日生,住灌云县。被告王忠平,男,汉族,1963年11月29日生,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升科、高必波、王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升科、高必波、王忠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鲍 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