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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刑更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建锋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建锋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刑更52号罪犯王建锋,男,1979年06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7日以(2014)永刑再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9年10月22日至2019年06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09月03日交付执行。2013年5月7日减刑十个月,现行止2019年6月27日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建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能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劳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积极;曾多次受到管教干警的表扬,累计获积极19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9个。上述事实,有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建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27日至),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明审判员  刘联胜审判员  陈德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杜快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