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3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舒建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舒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3执199号申请执行人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眉山市彭山区彭祖大道三段***号。组织机构代码:74226981-8。法定代表人宿光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斌,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舒建林,男,生于1980年1月7日,汉族,住眉山市彭山区。本院执行申请人彭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舒建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4.8万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1万元,余款支付时间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彭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