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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士平、衡水融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平,衡水融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92号申请执行人张士平,女,194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融诚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衡水市桃城区泰一尚城2号楼2019室法定代表人:秦关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02民初34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民初3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振山审判员  孙新卷审判员  林怀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吕永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