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执复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阳市水利局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靖彪,鹤壁华昱路桥有限公司,孟化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执复23号复议申请人(协助义务人):安阳市水利局。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郑国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彬,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靖彪,住河南省汤阴县。委托代理人:王笑宇,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鹤壁华昱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法定代表人:孟祥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孟化雄,住鹤壁市。复议申请人安阳市水利局不服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鹤壁中院)(2016)豫06执异2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5月25日召开了听证。安阳市水利局委托代理人王永彬,被执行人孟化雄,申请执行人王靖彪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笑宇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王靖彪与被执行人鹤壁华昱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壁华昱公司、原鹤壁华祥路桥有限公司)、孟化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鹤壁中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5)鹤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依王靖彪的申请,鹤壁中院作出(2015)鹤中法执字第2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鹤壁华昱公司、孟化雄存款9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之后,鹤壁中院冻结了安阳市水利局洹河水系景观办应当支付鹤壁华昱路桥有限公司与孟化雄涉及安阳市中华路桥梁工程的工程价款。经鹤壁中院查明,2010年3月18日,安阳市水利局下发[2010]20号《安阳市水利局关于成立洹河水系景观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的通知》文件,主要内容为:“经党委会研究决定成立洹河水系景观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管理办公室为洹河水系景观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项目法人机构自行撤销,不另行文。”2010年11月11日,洹河水系景观办与平顶山中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中亚公司)订施工合同协议书,由平顶山中亚公司承建安阳市中华路桥梁工程。在本案执行中,华昱路桥公司及孟化雄出具《承诺保证书》,认为平顶山中亚公司将上述合同的全部施工范围以“名为合作实为转包”的合作施工协议书的形式转包给了鹤壁华昱公司,工程发包方给付平顶山中亚公司扣除管理费及相关税费后的剩余款项应当给付鹤壁华昱公司及孟化雄,并同意法院在执行时将上述款项直接冻结、扣押、划拨给王靖彪抵充借款。鹤壁中院于2016年11月25日向安阳市水利局送达了(2015)鹤中法执字第2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安阳市水利局停止向平顶山中亚公司(孟化雄)支付安阳市中华路桥梁项目工程款。安阳市水利局对此提出异议称该项目工程款不应当成为本案的执行标的,请求撤销(2015)鹤中法执字第2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鹤壁中院认为:1、洹河水系景观办原工作人员在该院的询问中陈述洹河水系景观办已被撤销,因洹河水系景观办为安阳市水利局成立组建的机构,因此安阳市水利局为本案适格的协助执行主体。2、从安阳市水利局提交的洹河水系景观办与平顶山中亚公司的施工协议及鹤壁华昱公司与孟化雄自认的情况来看,鹤壁华昱公司与孟化雄为中华路桥梁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对中华路桥梁项目的工程款享有请求支付的权利,发包人洹河水系景观办在欠付平顶山中亚公司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安阳市水利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告知其有权提出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遂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豫06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安阳市水利局的异议请求。安阳市水利局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本案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应适用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鹤壁中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程序违法,未告知其可以在收到履行通知后15日内提出异议,等同于剥夺复议申请人对于到期债权的异议抗辩权。2、依照《执行规定》第63条规定,鹤壁中院不应强制执行该债权,且不应对该执行异议作出实质审查。3、复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孟化雄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鹤壁中院径直认定复议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孟化雄负有到期债务,属于以执代审,未审先判,严重违反程序法规定。故请求撤销鹤壁中院(2016)豫06执异21号执行裁定,(2015)鹤中法执字第2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对鹤壁中院异议审查查明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平顶山中亚公司向鹤壁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该项目的实际承包及施工人均为平顶山中亚公司,而非孟化雄异议请求,被该院2017年2月24日(2017)豫06执异4号执行裁定驳回。后该公司向鹤壁中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安阳市水利局作为协助义务人,对执行法院冻结的工程款项属安阳市中华路桥梁工程应付工程款的事实无异议,仅就涉案款项是否应当支付给平顶山中亚公司或是鹤壁华昱路桥公司存疑。现因平顶山中亚公司对该争议款项的权属已在鹤壁中院提出诉讼,在此情况下执行法院应依照法律规定中止该案的执行,待该异议之诉作出生效裁判后依法处置。故安阳市水利局请求撤销该院(2016)豫06执异21号执行裁定和(2015)豫中法执字第2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安阳市水利局的复议申请。维持鹤壁中院(2016)豫06执异21号号裁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景辉审 判 员 王朝阳代理审判员 刘海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永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