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城子支行与孙凤、叶彩霞、张延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城子支行,孙凤,叶彩霞,张延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2执424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城子支行。住所地:凤城市青城子镇中心路255号。负责人:彭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孙凤,女,1963年7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被执行人:叶彩霞,女,1978年11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被执行人:张延政,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本院在执行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城子支行与孙凤、叶彩霞、张延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石孙凤、叶彩霞、张延政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城子支行没有提供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孙凤、叶彩霞、张延政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已网络发布,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飞审判员 安 文审判员 杨德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刘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