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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3民初2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2576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洪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洪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2576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尚修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轩,该公司职员。被告:张洪昌,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本院在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洪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孙雪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