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2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卞金兰、陈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卞金兰,陈燕,夏海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2483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法定代表人:尚修国,公司董事长。机构代码:13938153-0。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轩,该公司员工。被告:卞金兰,女,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被告:陈燕,女,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被告:夏海云,女,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卞金兰、陈燕、夏海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