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执4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曾帅旗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曾帅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4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曾帅旗,男,1990年11月2日,汉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曾帅旗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曾帅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 牧审 判 员 徐彦召代理审判员 袁艳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明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