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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熊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263号申请执行人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熊伟。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6)龙马刑初第150号刑事判决书,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执行莫昭钢罚金10000。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熊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情况,申请人是明知的。本案申请金额未得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均审判员 陈红利审判员 薛 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张金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