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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2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发青与张东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青,张东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2660号原告:张发青,男,196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告:张东晓,男,1971年1月28日生,汉族,住鲁山县。原告张发青与被告张东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张发青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发青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范江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张恒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