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2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发青与张东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青,张东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2660号原告:张发青,男,196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告:张东晓,男,1971年1月28日生,汉族,住鲁山县。原告张发青与被告张东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张发青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发青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范江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张恒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