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6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胡全刚诉被告武全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全刚,武全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06民初367号 原告:胡全刚,男,1972年5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煜琨。 被告:武全江,男,1968年1月7日出生 原告胡全刚诉被告武全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全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5元,减半收取957元,由原告胡全刚承担。 审 判 长  张文波 代理审判员  孙景坤 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