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胡全刚诉被告武全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全刚,武全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06民初367号 原告:胡全刚,男,1972年5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煜琨。 被告:武全江,男,1968年1月7日出生 原告胡全刚诉被告武全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全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5元,减半收取957元,由原告胡全刚承担。 审 判 长 张文波 代理审判员 孙景坤 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