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民辖终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临沂亚细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临沂)跨国采购中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沂亚细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临沂)跨国采购中心有限公司,王建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民辖终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亚细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有全商贸大厦六楼南区。法定代表人贾晓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春明,山东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临沂)跨国采购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与宏大路交汇处西南角。法定代表人李先成,总经理。原审被告:王建国,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上诉人临沂亚细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临沂)跨国采购中心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河商初字第8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临沂亚细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该案属于涉外商事案件,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为涉外商事案件,应由省会、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中国(临沂)跨国采购中心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建国均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因垫付货款发生纠纷,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为借贷关系,并非上诉人主张的涉外商事案件。原审法院依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本案管辖权正确。综上,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殷方昭审判员 孙兴欣审判员 尤洪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赵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