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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4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付红华与苏映月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红华,苏映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4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付红华,男,1977年4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被执行人苏映月,女,1993年9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红华与被执行人苏映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的(2015)宾民初字第5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洁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雷志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