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民初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阳谷县郭屯镇郭屯村民委员会与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聊城第一分公司、阳谷县郭屯镇邵楼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谷县郭屯镇郭屯村民委员会,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聊城第一分公司,阳谷县郭屯镇邵楼村民委员会,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1民初2546号原告:阳谷县郭屯镇郭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阳谷县郭屯镇郭屯村。法定代表人:于振元,主任。委托代理人:徐新玲,山东万航(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聊城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振兴路西首久安房产B2精英大楼二层。负责人:高全华,经理。被告:阳谷县郭屯镇邵楼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阳谷县郭屯镇邵楼村。法定代表人:刘书文,主任。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三东路中心商务大厦六层。法定代表人:田燕书���总经理。原告阳谷县郭屯镇郭屯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聊城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军海公司聊城分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海公司)、阳谷县郭屯镇邵楼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于振元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新玲、被告阳谷县郭屯镇邵楼村委会主任刘书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军海公司聊城分公司,被告军海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被告军海公司聊城分公司承包了被告阳谷县郭屯镇邵楼村新农村建设项目工程。二被告协商砂石料等由我村委会供应。第二被告许诺如果第一被告不给原告料款,第二被告从应付第一被告的工程款中扣下付给原告,第一被告与我村委会签订沙石采购合同、砖块采购合同,由我村委会向第一被告供砖、沙子、石子、加气块等建筑材料,其共欠我村委会材料款1189930元,我村委会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料款1189930元及延迟付款的利息。被告军海公司聊城分公司、被告军海公司未答辩。被告阳谷县郭屯镇邵楼村民委员会辩称:该笔欠款是海南建设公司欠原告的,并不是邵楼村委会欠原告的,邵楼村委会只是欠海南军海建设公司工程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7日,原告与被告军海公司聊城分公司签订了一份沙石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砂石,双方就砂石的单价、交货地址、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2013年5月7日原告与被告军海公司聊城分公司签订一份砖块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砖及多孔砖,双方就砖块的单价、交��地址、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签订合同后,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2013年9月16日,被告军海公司聊城分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就所欠款项向原告出具了清单一份。2013年3月9日被告阳谷县郭屯真邵楼村委会向原告出具内容为:沙石料同样的价格、同样的质量,有邵楼村委和建筑商协商,由郭屯村委供应。另查明:2013年5月9日,被告军海公司聊城分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本公司业务提供联络服务。被告军海公司聊城分公司没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2013年5月6日,被告军海公司任命高全华为军海公司聊城分公司负责人。本院认为:被告军海公司聊城分公司购买原告郭屯村委会砂石、砖块用于被告阳谷县郭屯镇邵楼村民委员会新农村建设,拖欠原告钢材款1189930元,有其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等证据证实,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军海公司聊城分公司应予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被告军海公司应承担向原告偿还欠款1189930元的责任。被告未依约偿还货款,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原告要求被告阳谷县郭屯镇邵楼村民委员会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军海公司、被告军海公司聊城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阳谷县郭屯���郭屯村民委员会货款1189930元及延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3年9月1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阳谷县郭屯镇郭屯村民委员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9元,由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文举审判员 张保山陪审员 张怀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英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