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21执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文腾、陈广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腾,陈广亮,陈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657号申请执行人:刘文腾,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陈广亮,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陈小东,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刘文腾与陈广亮、陈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文腾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执16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