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81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小永与宣威市乐丰乡贡嘎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永,宣威市乐丰乡贡嘎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81执68号申请执行人:吴小永,男,汉族,1957年5月11日生,宣威市人。被执行人:宣威市乐丰乡贡嘎煤矿法定代表人:徐文高吴小永申请执行宣威市乐丰乡贡嘎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宣威市乐丰乡贡嘎煤矿应赔偿吴小永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672290.19元。现该煤矿长期停产,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或者申请执行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 敏审判员 王廷跃审判员 钱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刘天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