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4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杨万霞与赵桂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万霞,赵桂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4民初814号原告:杨万霞,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赵桂华,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杨万霞诉被告赵桂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杨万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万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靖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刘建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