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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郑永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郑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3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地址安阳市北关区洹北办事处胜利路中段路西。负责人万志云,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郑永华,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郑永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郑永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永华于2017年5月15日前按照安阳市飞龙公证处(2016)安飞证执字第117号执行证书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郑永华至今未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郑永华应于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按照安阳市飞龙公证处(2016)安飞证执字第117号执行证书履行完毕。审 判 长  李 鹏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