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郭熙炳与邵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熙炳,邵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868号原告:郭熙炳,男,196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穴。被告:邵硕,男,199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熙炳诉被告邵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熙炳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熙炳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熙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郭熙炳负担。审判员 苏玉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饶 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