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22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布志荣与程汝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布志荣,程汝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2执58号申请人布志荣,男,1977年2月15日生,住云县。被执行人程汝海,男,1979年3月14日生,住云县。申请人布志荣与被执行人程汝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的(2015)云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申请人布志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汝海支付货款及违约金677716.8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汝海已履行350000元后双方达成和解:程汝海于2017年9月30前将剩余的327716.89元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云0922执5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员 邢玉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字金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