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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执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威与赵鹏民间借贷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威,赵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威,男,1969年7月3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赵鹏,男,1970年3月9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陈威与赵鹏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302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赵鹏给付借款本息5700元,案件受理费1745元、执行费8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鹏的银行工资卡予以冻结614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2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晓东执行员  王志东执行员  陈凤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孙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