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02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伟诉苗清堂、张胜华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苗清堂,张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02执248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79年10月17日生,汉族,山西省黎城县人。被执行人:苗清堂,男,1976年9月6日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被执行人:张胜华,女,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402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苗清堂、张胜华偿还申请执行人李伟本金80000元,利息45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12元、保全费1148元、公告费860元、执行费1748元,共计132168元。但被执行人苗清堂、张胜华至今未能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苗清堂、张胜华银行存款13216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孔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田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