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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何健、杨朝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健,杨朝广,林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字第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健,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被执行人杨朝广,男,195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林瑛,女,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健与被执行人杨朝广、林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5月10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朝广名下位于北海市海城区政法路东,湖海路南【北海市(1997)北房地交字第492号《建设用地批准书》】项下9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其相应的现编门牌为北海市海城区湖海路25号的地上建筑物。现因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2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本案的部分债务,余款正在由被执行人分期分批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一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本情形消失的,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苏 海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张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