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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执2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贵州鸿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茂盛、张明碧、遵义建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杨能贵、李洪学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鸿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遵义建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杨茂盛,李洪学,杨能贵,张明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3执2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贵州鸿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0683976909H。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瑞金南路85号东方大厦11楼。委托代理人陈正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遵义建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638012-X。住所地遵义市松桃路松涛市场A2、3栋1层6号。法定代表人杨茂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茂盛,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李洪学,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杨能贵,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张明碧,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03民初462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贵州鸿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茂盛、张明碧、遵义建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杨能贵、李洪学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等应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6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610元,执行费8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对其纳入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本院对杨能贵名下的征拆补偿予以止付(暂未赔付)。经查,五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机动车、不动产等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过本院依法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昊审判员 黄耀阳审判员 李占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雷闻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