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兴城申请执行张志财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城,张志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242号申请人:张兴城,男,1951年10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兴城市三道沟乡。。07,满族,农民,主兴城市被执行人:张志财,男,1958年7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兴城市三道沟乡。申请人张兴城申请执行张志财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兴城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经本院执行,2017年5月16日,被执行人张志财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韩冰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