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30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赵绍忠与宋宝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绍忠,宋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0执40号申请执行人:赵绍忠。被执行人:宋宝山,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执行赵绍忠与宋宝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汤德忠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岳俊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