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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季陈娟与张露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陈娟,张露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2476号原告:季陈娟,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通市日,个体,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向纪全,新疆纪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露萍,女,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充县人,个体。本院在受理原告季陈娟与被告张露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季陈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7.7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兰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谢晓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