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慷迪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圣亚凯紧固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慷迪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四川圣亚凯紧固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3民初796号原告宜宾慷迪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铺安乡普和社区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696982304R。法定代表人冯忠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遵勇,江安县四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圣亚凯紧固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590450625R。法定代表人顾珊红。原告宜宾慷迪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圣亚凯紧固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宜宾慷迪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慷迪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慷迪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08元,保全费1245元,原告宜宾慷迪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杨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刘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