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杜庄与杨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庄,杨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02民初1738号原告:杜庄,公民身份号码:×××,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海军,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杜庄与被告杨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剑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杜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下欠本金的利息(利率按年6%计算);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0年6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未约定利息。2012年8月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下欠60000元至今未予偿还。被告未到庭亦未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答辩状,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2010年6月6日被告杨海军与案外人吴树雄共同向原告杜庄借款100000元,借款后被告及案外人吴树雄向原告偿还借款40000元,下欠借款60000至今未予偿还。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杨海军、案外人吴树雄向原告杜庄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杨海军偿还下欠借款60000元之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海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杜庄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杨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凡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