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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特别委托代理人王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恢10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特别委托代理人王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祁阳县人民法院(2014)祁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法院恢复,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再次达成和解协义,由王颜娟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唐某某6000元,剩余本金及息和其他一切费用申请执行人唐某某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4)祁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