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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4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县支行与王金梅、李海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县支行,王金梅,李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4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县支行被执行人王金梅被执行人李海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金梅、李海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王金梅、李海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根据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人执行员马克军科长审批执行员王双海局长审批执行员杜兴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杨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