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6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佳木斯恒达液压件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风驰车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木斯恒达液压件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风驰车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6执82号申请执行人佳木斯恒达液压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法定代表人潘维斌,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风驰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黄体富,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佳木斯恒达液压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风驰车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826执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井东审判员 兰宇飞代理审员彭玉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天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