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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周岳然、高保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岳然,高保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6号申请执行人:周岳然,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高保健,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岳然与被执行人高保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应中止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0984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利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尚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艳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