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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洪义平与左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义平,左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860号原告:洪义平,男,1973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左存,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洪义平诉被告左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能送达被告,经本院向原告询问,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视为被告诉讼主体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洪义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艾红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胡承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