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昱与聂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昱,聂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4民初557号原告:王昱,女,1990年3月1日出生,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聂鹏,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王昱与被告聂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聂鹏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急需用钱,于2016年11月1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700元,于当日给原告出具11700元欠条一份,并承诺2016年12月15日还款。到期后被告共还原告1700元,尚欠10000元,现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余下欠款,被告拒绝给付。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起诉,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聂鹏未作答辩。原告王昱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欠条、转账记录、录音,经核对无异,可证明原告为债权人,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聂鹏因急需用钱,于2016年11月16日向原告王昱借款人民币11700元,于当日给原告出具11700元欠条一份,并承诺2016年12月15日还款。到期后,聂鹏共偿还王昱1700元,尚欠10000元。经王昱多次催要,对余下欠款聂鹏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成立,应当及时偿还。该事实有原告持有的转账记录、借条等证据佐证,其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以该债权人的身份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拒不还款已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请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聂鹏给付原告王昱人民币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被告聂鹏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40元,合计290元(原告王昱已交纳),由被告聂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径向原告王昱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鞠洪斌人民陪审员 彭 鑫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笑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