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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10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新苏星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新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市新苏星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新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魏良,季建平,王培芬,吴志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10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中市路6号。法定代表人:朱明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洁沁、张炳东,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市新苏星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98号。法定代表人:张小明,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新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98号2005号。法定代表人:魏良,总经理。被执行人:魏良,男,汉族,1954年10月30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季建平,男,汉族,1954年10月30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王培芬,女,汉族,1967年3月23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被执行人:吴志春,男,汉族,1966年6月29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本院在执行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新苏星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新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魏良、季建平、王培芬、吴志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魏良明下位于苏州市姑苏区桐芳苑36号房地产,查封被执行人吴志春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聚元街543号409室、410室、411室及聚元街529号、531号、533号房地产,上述房地产均设定有抵押权且本案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查封被执行人魏良所有的苏E×××××汽车,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经至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获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高琴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