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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2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2570张文宝与苏州出行无忧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州沪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宝,苏州出行无忧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州沪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2570号原告:张文宝,男,汉族,1986年4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羊婷婷,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禹霆,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出行无忧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211号1幢1318室。法定代表人:周运生。被告:苏州沪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善济路158号峰汇商务广场3幢124室。法定代表人:王俊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宝诉被告苏州出行无忧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苏州沪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宝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在开庭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永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杨振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