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2134田金成与杨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金成,杨永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2134号原告:田金成,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杨永成,男,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田金成诉被告杨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时翠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金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金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田金成承担。审判员 刘丽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张盛楠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