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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春阳与广州安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阳,广州安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710号申请执行人:王春阳,男,汉族,1982年4月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广州安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62号B2区第11层1101单元。法定代表人:吴学明。王春阳申请执行广州安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报销款纠纷一案,根据广州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穗开劳人仲字【2016】954号裁定书,以及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强制划拨广州安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1985.86元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已歇业,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2执7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刘学洁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骆雪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