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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衡水通广塔业有限公司、濮阳市亚华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通广塔业有限公司,濮阳市亚华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衡水通广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庆丰北街666号。法定代表人:贾国栋。被执行人濮阳市亚华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开州路北段XX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惠丽衡水通广塔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濮阳市亚华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衡水通广塔业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林怀东审判员  孙新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杜 淼 更多数据: